2009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二十二):2009年高考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知(3—3)

2009年高考宣传服务系列(二十二)
2009年高考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知(3—3)

填报高考志愿对少数拔尖考生来说,填报志愿并不成问题,他们早就成竹在胸,所报志愿都能“百发百中”。对分数相对较高但宁可“屈尊低就”的考生来说,填报志愿也问题不大,分数高,志愿低,也能“百发百中”。但对绝大多数考生来说,都面临这样一个难题:如何使自己所报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都能满足,即院校志愿既不“虚空”,专业志愿又能“实现”。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既没有“专家”,也没有“权威”,只能靠考生自己。但我们可提点建议,供考生参考。

  一、首先要明确自己填报志愿的原则。填报志愿还要有原则?要有,而且必须。所谓的原则,就是自己的基本想法、打算。如,有的非名牌不报;有的非大城市的院校不报;有的考虑气候能否适应;有的考虑收费标准;有的考虑院校所在地域;有的考虑就业;有的考虑留学。等等,等等。这都是原则、想法、打算。自身情况不同,角度不同,想法自然不同,因此想法并无对错、好坏之分。但请注意,一是自己的想法(原则)必须首先确定,然后再按自己的想法去选择院校和专业,这样可选的志愿相对较少,省时省力。二是想法忌多。很多考生和家长之所以认为报志愿难,大多都因想法太多,所以无所适从,迟迟拿不定主意。三是想法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做到量体裁衣。好高骛远、眼高手低不行,但过于保守,“能走就行”也不好。四是想法忌多变。改变想法是正常的,但忌多变。今天这样,明天那样,谁的意见都听,谁的话都信,“朝令夕改”,左右为难,不但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因想法多变干扰正确思路而误报。

  二、审慎填报第一志愿。无论哪个批次,能否录取,第一志愿都非常重要。因为每批次都是实行一次性投档,即在批次线上,按院校招生计划的120%内先投第一志愿。一般情况下,第一志愿投完,该批次的多数院校都能完成招生计划,有的录取线大大高于批次线,有的录取线接近批次线,只有录取线等于批次线的少数院校,因未完成招生计划需再投第二志愿。这就意味着虽然你的分数高于批次线,但二志愿的录取机会是很小的,特别是一表二志愿更是如此。所以考生在填报第一志愿时务必认真审慎,切勿粗心草率。

  虽然第二志愿录取机会小,但也应慎重对待。一般说来,录取二志愿的大都是录取线与批次线相一致的院校(可查阅去年各校录取分数线)。但有的院校,如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他们在招生计划中就注明招收一定比例的二志愿考生,因比例较小,其所录取的二志愿考生的分数必然高于一志愿考生(30分-40分左右)。

  三、合理选报专业志愿。填报院校志愿后,还要填报专业志愿。各招生院校录取时“安排”考生专业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分数优先,如中国海洋大学,他们在“安排”专业时,无论第几专业志愿,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有的是志愿优先,如长春工业大学,先按成绩从高到低“安排”第一志愿专业,然后再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有的实行专业级差,如东北师范大学,第二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比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高5分,第三专业志愿要比第二专业志愿高3分。等等。正因为各校“安排”专业的原则不尽相同,所以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要查阅所报院校招生章程,要“冷”、“热”搭配,先“热”后“冷”,更要与自己的兴趣、理想、实际情况、今后就业等因素统筹考虑。同时,填报专业志愿时还要注意所报专业是否有单科成绩、语种等方面的限定,以免“落空”。

  四、及时填报征集志愿。近几年,为最大限度提高考生志愿尤其是相对高分考生志愿满足率,我省实行了多次网上征集志愿,即在每批次按考生原报志愿录取后,凡剩余计划都及时通过“龙招港”网上公布,凡限定分数线上未被录取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2007年全国统考征集志愿18次,共征集志愿录取26000人,2008年全国统考征集志愿19次,共征集志愿录取33000人。征集志愿录取的院校中不乏有些知名院校,使得一些相对高分考生得以如愿,相对高分考生志愿满足率近100%,受到广大考生及家长的拥护和欢迎。近两年征集志愿(补报)录取院校名单等情况可从“龙招港”中查阅。今年各批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我们将于明日告知考生,敬请考生勿失良机。

  五、考生自主填报志愿。高考志愿是考生的志愿并非家长的主张,考生是填报高考志愿的主宰者,处于主体地位,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亲友、老师仅是参谋助手,应处指导和辅助位置,不能喧宾夺主,越俎代庖。我们再次提醒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没有什么“名师”、“专家”、“权威”,只能靠自己拿主意,别人的意见只能作参考。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6日

信息来源:组织人事部

发布时间:2009-06-06 12:50:08  浏览: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