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2012年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095
第五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第六条 学校简介: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集幼儿师范和普通师范教育于一体,面向全国培养学前和小学教育师资的专科学校。学校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06年清政府在宁古塔两等小学附设的师范学堂,后经宁安师范学校、牡丹江幼儿师范学校和牡丹江师范学校三所学校合并而成。百年不息的办学历史,积淀了丰厚的文化和学养,成为学校发展的重要基石。学校占地面积 24.
升格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培养高素质的幼儿教师为使命,把学前教育作为立校之本,走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初步形成了以学前教育专业为龙头,以艺术类专业为支撑,辐射早期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其他具有相同学科基础、相近课程设置和相似课程体系结构的学前教育类专业群,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专业间的共享,促进了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站在顺利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新起点上,加大内涵建设力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立足龙江,辐射全国,人才培养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专科层次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学前教育资源信息中心。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收专业有学前教育(幼儿园管理方向、多媒体技术与管理方向、双语方向、语言与社会方向、科学启蒙方向、音乐舞蹈方向、美术手工方向、)英语教育、语文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特殊教育、早期教育、玩具设计与制造、老年服务与管理等。其中多媒体技术与管理方向只招收男生,学校为男幼师班设立了专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除英语教育外,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满的条件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学校补录工作严格执行补录的缺额计划,对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直至缺额计划录满为止。
第二十条 学校对招生录取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学费标准为3500—5500元/年,并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颁发奖学金,还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23508(传真) 0453—6559107
0453—6559108 0453—6559109
招生信息网网址: http://zs.hljys.cn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7号
邮政编码:157011
电子邮箱:hyzzsjy@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